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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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宪 守宪 尊宪 护宪

来源:枣庄法治网时间:2015-01-1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设立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对于弘扬宪法精神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凝结着一个国家的基本共识和基本价值观,规定着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将“12.4”普法宣传日升格为“国家宪法日”,就是突出宪法的权威, 重申宪法的至上地位,树立一种法治理想,是推进公民宪法教育、形成宪法认同的有效方式,有利于在整个社会营造出尊宪、守宪和护宪的氛围,是将我们对宪法的尊崇,转变为一种实实在在的法治实践。

设定国家宪法日,不仅是让全体社会成员学习和宣传宪法,更是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切实举措。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唤醒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利于唤醒广大群众善于监督、敢于监督的法治意识;可以给广大公众一堂生动而必要的宪法课。设定国家宪法日,使宪法真正进入社会生活,真正发挥其约束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功能。让公职人员形成宪法思维,确立宪法高于权力、权力来源于宪法、宪法约束权力的意识;让一切组织和个人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和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让公民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使公民可以依据宪法捍卫自己的权利,从而建立起对宪法的基本信任,从内心产生对宪法的情感寄托。

无论是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还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前提是在全社会学习宣传宪法,提高宪法观念,让宪法精神进入千家万户,使宪法从纸面上的宪法,走向现实中的宪法和行动中的宪法,而这也正是立法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所在。在宪法日里,通过开展各种参观、纪念和宣传活动,让民众亲身触摸宪法,感悟宪法,在抽象的宪法文本与具体的权利自由之间搭建感性联系。这样,不仅了解宪法的历史和民族追求自由民主的精神,更能体验到宪法对于个体权利的尊重。而这种感性认识,恰是形成人人尊重宪法、信仰宪法、守护宪法的心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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