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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国:高空抛物危害大,知法守法护平安

来源:枣庄法治网时间:2021-03-28

 

 

 
 
【枣律师说法】张卫国:高空抛物危害大,知法守法护平安

 

【典型案例】 

2021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李某在小区的楼下散步时,突然被一只从天而降的塑料玩具汽车砸中头部当场昏迷,被邻居发现后拨打120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骨骨折,所幸没有生命危险。李某住院治疗三周,医疗费支出3万多元。在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家住6楼的居民沈某到医院探望,承认是自己4岁的女儿在玩耍时,不慎将塑料玩具汽车扔到楼下砸伤了李某,沈某作为监护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协商,最终沈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有关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第二部分第5条规定:

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说法】

因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在各地频繁发生,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新颁布的《民法典》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切实解决了高空抛物的追责和赔偿问题,强化了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对于维护公共安全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高层住宅日益普及的情况下,朋友们一定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问题,严格约束、提醒自己和家人,坚决杜绝一切形式的高空抛物行为, 防止因高空抛物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不良后果,共同维护安全文明、和谐健康的生活环境。

【枣律师说法】张卫国:高空抛物危害大,知法守法护平安

 

张卫国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枣律师说法】张卫国:高空抛物危害大,知法守法护平安

 

【典型案例】 

2021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李某在小区的楼下散步时,突然被一只从天而降的塑料玩具汽车砸中头部当场昏迷,被邻居发现后拨打120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骨骨折,所幸没有生命危险。李某住院治疗三周,医疗费支出3万多元。在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家住6楼的居民沈某到医院探望,承认是自己4岁的女儿在玩耍时,不慎将塑料玩具汽车扔到楼下砸伤了李某,沈某作为监护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协商,最终沈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有关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第二部分第5条规定:

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说法】

因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在各地频繁发生,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新颁布的《民法典》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切实解决了高空抛物的追责和赔偿问题,强化了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对于维护公共安全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高层住宅日益普及的情况下,朋友们一定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问题,严格约束、提醒自己和家人,坚决杜绝一切形式的高空抛物行为, 防止因高空抛物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不良后果,共同维护安全文明、和谐健康的生活环境。

【枣律师说法】张卫国:高空抛物危害大,知法守法护平安

 

张卫国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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