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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法治枣庄时间:2021-09-30

【新法解读】《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解读

        2021年6月30日枣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立法的本意和亮点

        【本意】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着力完善城市功能、展现城市特色、改善生态环境、引领低碳发展,构建具有枣庄特色的生态健康游憩绿道系统,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亟需加强环城绿道立法。

        (二)制定条例是解决环城绿道当前问题的现实需要。我市环城绿道建设近年来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0年底,环城骨干绿道网基本建成,包括凤凰绿道、榴园绿道、青龙绿道等主要绿道,总长258公里,串联起省级以上森林公园9处、省级以上湿地公园4处、休闲驿站18处、乡村旅游镇村137个、采摘园农家乐324家、旅游景点景区55处,逐步形成了“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局面。但是,与推进国家森林城市建设的要求相比,我市环城绿道管理工作还存在管护职责不清、管护难度大、执法监管不到位、缺乏资金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手段予以解决。

        (三)制定条例是推动环城绿道管理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加强环城绿道的管理和维护,健全完善绿道功能,构筑中心城区共享森林生态圈,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条例》,有利于针对性解决绿道管理痛点难点问题,通过强化制度设计,形成长效机制,切实提升环城绿道管理依法治理水平,进一步发挥绿道的综合功能,实现绿道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为乡村生态振兴产业振兴提供绿色新动能。

        【亮点】

        《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是全国首部正式出台的绿道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上位法空白的情况下,市人大结合枣庄实际和绿道管理需要,从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等方面慎重研究论证、辨症施治,作出既有前瞻性又现实可行的制度安排。

        二、《条例》制度设计中的枣庄特色

        一是明确了禁止行为,健全了环城绿道保护机制。条例以列举形式对乱丢垃圾、擅自张贴涂写刻画、打场晒粮、损坏花草树木、违规搭建临时或者永久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各类行为进行了禁止。加大了对擅自占用、挖掘环城绿道等严重破坏绿道路面行为的打击力度,填补了上位法的空白,为环城绿道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理清了职责边界,规范了环城绿道管护制度。条例明确了林业和绿化部门是环城绿道的主管部门并细化了其工作内容,同时明确了区(市)、镇(街)的职责。鉴于枣庄环城绿道是在全国独具特色的郊野型绿道,其中依托了部分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条例按照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的原则对林业和绿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通过理顺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了“有人抓、有人管、齐抓共管”的局面,便于法规能得到有效实施。

        三是预留了制度空间,科学规定了道路交通管理制度。强化对道路路面和行人安全的保护,同时兼顾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根据环城绿道管理需要划定货车禁行路段,禁止货车通行。其他机动车按照限速行驶,注意文明行车,确保行人和自行车优先通行。同时,考虑到将来部分环城绿道路段有可能建成具有休闲、游乐、轨道观光功能的片区,条例规定休闲慢行专用路段和建有观光专用设施的路段,禁止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为将来环城绿道的发展提升预留了制度空间。

        四是结合了乡村振兴,引导推动了绿道综合开发利用。环城绿道串联城乡自然山水人文,服务百姓休闲游憩健身,是我市优质的生态资源,为了让广大群众共享生态福祉,《条例》结合了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要求,规定可以采取公益性与营利性相结合的模式,开展观光旅游、森林康养、休闲农业等项目,促进体育、文创、旅游等多元业态融合发展,实现资源保护与利用双赢。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6条,明确了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规范了环城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开发利用等工作,设定了划定控制区、禁止损害和破坏环城绿道的条款及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1.环城绿道定义。本条例所称环城绿道,是指串联枣庄环城国家生态公园以及周边景区、景点、居住区,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出行等功能的廊道。(第三条)

        2.环城绿道分类。环城绿道按照目标功能划分为骨干绿道、支线绿道和绿道连接线:(一)骨干绿道是指环绕枣庄环城国家生态公园,贯穿连通城市和郊野的主要绿道,包括凤凰绿道、榴园绿道、青龙绿道、十字河绿道、仙人洞绿道、刘伶台绿道等主要绿道;(二)支线绿道是指连接骨干绿道和景区、景点、居住区的绿道;(三)绿道连接线是指连接不同骨干绿道之间的道路。(第四条)

        3.政府和部门职责。市林业和绿化部门是环城绿道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城绿道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管护制度、设置统一标识等工作,对环城绿道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城市管理、审批服务、民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城绿道相关工作。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环城绿道相关工作,区(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环城绿道建设、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环城绿道相关工作。环城绿道借用的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提升借用路段的绿化品质和服务功能。(第六条)

        4.控制区划定。为保障环城绿道的基本生态功能,维护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转,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环城绿道路沿外侧划定一定范围作为环城绿道控制区。环城绿道控制区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控制区边沿设立固定界桩。(第十一条)

        5.环城绿道维护。环城绿道的维护采用政府监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可以通过委托或者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维护单位。(第十五条) 环城绿道维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环城绿道进行维护,及时修复更换破损、陈旧的配套设施。

        6.禁止行为。环城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乱丢垃圾、擅自张贴涂写刻画等破坏环城绿道环境卫生以及整体景观的;(二)占道经营、打场晒粮、堆放杂物等影响环城绿道正常使用的;(三)违规搭建临时或者永久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违规建坟立碑的;(四)损坏花草树木、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五)破坏环城绿道配套设施的;(六)擅自野外用火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7.占用、挖掘绿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环城绿道。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挖掘环城绿道的,应当告知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临时占用、挖掘环城绿道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十八条)

       8.绿道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根据环城绿道管理需要划定货车禁行路段,禁止货车通行。其他机动车按照限速行驶,注意文明行车,确保行人和自行车优先通行。休闲慢行专用路段和建有观光专用设施的路段,禁止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第十九条)

       9.公众参与。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出资、公益植树、认捐、认养和认管等多种形式,参与环城绿道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环城绿道工作的,可以在环城绿道配套设施上设置宣传标识标语。(第二十条)

        10.开发利用。环城绿道开发利用可以采取公益性与营利性相结合的模式,开展观光旅游、森林康养、休闲农业等项目,促进体育、文创、旅游等多元业态融合发展,提升环城绿道的景观效益和经济效益。健身、科普教育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环城绿道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以及便民服务等活动。驿站、售卖点、自行车租赁、餐饮等服务设施实行市场化经营。经营主体不得改变驿站的主题风格和基本用途。(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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