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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律师说法】自发组织篮球比赛中摔伤适用“自甘风险”责任自负

来源:法治枣庄时间:2022-05-05


【今日说法律师】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君友

【枣律师说法】自发组织篮球比赛中摔伤适用“自甘风险”责任自负


【原告诉称】

2021年7月17日,原、被告等人在某市某篮球场打4对4的篮球比赛,一直是由被告防守原告,而且防守动作大。一次进攻中,原告在三分线外持球进攻,见被告防守自己并且离了将近两米远,其防守投篮的话根本无法干扰到原告跳投投篮,因此原告果断选择跳投投篮,但在原告跳投过程中,被告没有跳起也没有用手伸手去防守原告投篮,而是将其右脚伸到原告双脚下落的位置,使得原告下落时右脚踩在被告的脚背上并造成了崴脚受伤。原告认为,在面对投篮时,被告竟然不跳起也不伸手干扰原告投篮,而是将脚伸到原告脚下落的位置,主观上对原告的受伤明显是放任态度,该行为明显不是冲着球去的,而是冲着人去的,也明显是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原告受伤后,前往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脚足5跖骨骨折。原告在治疗过程中,被告从未来看望过。也未付一分医疗费,原告受伤后没有任何收入来源,而且伤势至今未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8,333.79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篮球运动本身就是包含有对抗性的运动,且事发时是原告持球进攻并逐步接近被告,被告系被动防守,原告自己在起跳投篮时有右脚前伸的习惯动作,下落时会重心不稳,如此导致自己受伤,被告在该过程中无任何恶意,也无任何过失。因此,原告的损害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2021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等人在某市某篮球场自行组队篮球比赛,原告与被告在比赛前互不认识对方。在篮球比赛的过程中,原告持球进攻投篮,被告对原告进行防守,原告起跳投篮后落地时右脚不慎踩在被告的脚背上,导致原告右脚崴脚受伤。原告受伤。后原告自行前往某市中医院治疗。本院认为,本案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篮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运动过程中,队员之间互相激烈对抗,身体接触带来碰撞伤害属常见现象。本案中,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篮球运动爱好者,对篮球运动存在的伤害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原告自愿与他人参加篮球运动,应当视为其能够接受并承担运动所造成的风险后果,其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原告在比赛中持球进攻投篮,原告起跳投篮后落地时右脚不慎踩在被告的脚背上导致右脚崴脚受伤,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在打篮球防守时的相关行为亦未违反比赛规则,故,被告不应承担原告在运动中受伤造成的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原告系参与对抗性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其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行为。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即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

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甘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实践中,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自甘风险,需要看看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参与者要明知所参与的活动存在风险,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应当知道以一般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到的风险;

第二,参与者主观上属于自愿参与,而非胁迫参与;

第三,参与者不是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

第四,风险本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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