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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520”遇上民法典!看看恋爱中的那些事儿,法律怎么说

来源:法治日报、苏州普法时间:2023-05-22

备受年轻人追捧的“520”又到了,放眼望去,是不是到处都在秀恩爱撒狗粮。此时,小编想发出日常一问:你有对象了吗?言归正传,感情世界里没有标准答案,但相关法律你一定“门儿清”。下面,小编为你揭开藏在《民法典》中的爱情密码。


● 恋人间送出的礼物,分手后能要回吗?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


● 婚前男友立协议称房屋送我一半,房屋是不是变成“我俩的”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之前的审判实践中,若约定夫妻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一方一般情况下有权撤销赠与。如果仅为部分份额赠与,一般认为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不能任意撤销。

但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在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基础之上增加“或者共有”这一内容,意味着若仅为部分份额的赠与亦有可能被撤销,扩大了财产赠与可撤销的范围。

因此,如果恋爱对象婚前签协议作出房屋赠与意思表示,在一定条件下此种赠与亦有可能撤销。如双方想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可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 未婚同居生了孩子,孩子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为人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责任。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参与,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 签订“永不分手”的恋爱协议,法律承认吗?

“永不分手”的恋爱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每个公民都享有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人身自由权,一切违背法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而恋爱中“永不分手”这种对人身权利自由的限制内容,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 结婚证委托别人代领,可以吗?

委托他人代领的结婚证是无效的。婚姻登记是一种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法律行为,是不能代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婚姻关系。该规定属强制性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取得的结婚证,代领行为无效,其婚姻关系并不被法律承认。


恋爱关系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小伙伴们在享受甜蜜时要理性思考,遵循公序良俗进行恋爱。对于财产,要持审慎态度,做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留痕,保护好自己,才能更好追爱。


祝大家520节日快乐!


来源 / 法治日报、苏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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