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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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车位安充电桩遭物业拒绝,咋办?

来源:法治日报时间:2023-10-25
小小充电桩背后,关系着广大车主的权益,关系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推广,关系着绿色低碳国家政策的落实。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个案例。案例中,物业公司因不配合业主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被业主告上法庭。法院以判决方式强制要求物业公司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书。本案是沈阳地区首例,在本地区具有重要的司法示范及社会意义。


车位安装充电桩起纠纷

李某系沈阳市铁西区某小区业主,其与开发商签订《地下车位租赁协议》,约定租赁年限20年,剩余年限为开发商赠送,使用年限同住宅土地使用证年限。李某因购买新能源汽车,拟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需召开业主大会为由拒绝出具同意安装证明,导致李某无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安装充电桩。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办理安装充电桩手续。

自家车位有权申请安装

法院认为,业主作为案涉车位的长期使用权人,有权申请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设施,物业公司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给予配合、提供便利。根据《地下车位租赁协议》约定,业主有权在其使用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且产权单位铁西区人防办明确表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反对业主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以此拒绝缺乏依据。

未侵犯其他业主权益

关于物业公司主张安装充电桩需经业主大会同意的问题,本案中,李某对案涉车位享有长期的专属使用权,安装充电桩时因布设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公共部分的合理使用,物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故法院对物业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相关文件,并协助办理安装所必需的其他手续。

法官说法

准确把握司法方向,为新能源发展贡献力量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基本原则的高度规定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创举。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2016年7月25日,国家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然而实践中,物业公司往往出于安全、管理等方面考虑,甚至仅因怕麻烦而设置障碍。虽然目前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是否出具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没有明确约定,但面对不断发展的现实生活,物业公司应当不忘物业企业的服务宗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尽量满足业主提出的正当合理需求。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虽存在风险,但社会不能因噎废食,况且物业出具同意书仅是安装充电桩的环节之一,具体能否安装须由专门机构进行勘察。因此,物业公司在专门机构得出结论之前将其拒之门外,有违服务宗旨,更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需要指出的是,安装充电桩后,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物业公司仍应肩负起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现不当行为、安全隐患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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