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资料

车辆借给他人,出了事故又没交强险,车主要赔吗?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天津高法时间:2024-07-15

郭先生有一辆小型越野客车,但并未投保交强险某日,朋友杜先生借了该辆车,出行却发生了交通事故……

案情概述

杜先生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肖先生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肖先生摔倒,脚被汽车车轮压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杜先生和肖先生负事故同等责任。肖先生向驾驶人杜先生、车主郭先生索要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3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肖某、杜某负同等责任,郭某作为杜某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负有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其作为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故应和侵权人杜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杜某、郭某赔偿肖某各项费用共计8000余元

以案说法

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所有权人郭某是否应当与杜某就肖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设置,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质。本案中,郭某作为杜某驾驶车辆所有权人,系车辆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负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郭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杜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承担是不区分责任过错比例大小的,只要侵权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在交强险范围内即应全额对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对于保障赔偿受害人基础损失重要特性。

特别提醒

在此提醒各位车主,投保交强险系车辆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只要购买使用机动车辆,即应依照法律规定按时购买及续保交强险,避免因未投保交强险而给己方造成的不可预期的损失。


枣庄法治网 版权所有©2021
电话:0632-3321094   Email:55pf@163.com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武夷山路1379号   鲁ICP备05003539号-5
技术支持 山东英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