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秋送爽,丹桂飘香,又是一年重阳至。在这个寓意深远、敬老爱老的传统节日里,“法治枣庄”新媒体平台特别推出“法援护夕阳”专题栏目,陆续刊发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助老维权法律援助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生动剖析老年人身边常见的法律风险点,展现法律援助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中的关键作用。我们希望通过这一系列报道,不仅能帮助广大老年朋友及其家人增强法律意识、提升维权能力,更能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氛围。法亦有情,守护“夕阳红”。愿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位老人的幸福晚年。
孤老权益遭轻忽,二审裁决复平衡
——枣庄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孤寡黄金X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内容摘要
本案系黄某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就剩余63.9万元赔偿款分割引发的共有物分割纠纷。一级伤残孤寡老人黄金X(黄某之父)因一审判决未认可其被扶养人资格、仅分得少量赔偿款,向枣庄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援助律师介入后,重点围绕“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展开工作:一是梳理黄金X肢体一级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证据(病历、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论证其被扶养人资格;二是指出一审未审查赔偿协议效力、直接认定“共有物”的程序瑕疵。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援助意见,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求,依法维护了残疾孤寡老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援助对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作用。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黄某在山东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工作单位”)工地施工时坠亡。经调解,工作单位拟赔偿162万元(含死亡赔偿金98.1万元、丧葬费5.26万元、黄某的女儿黄月X与黄晨X抚养费19.83万元、黄某的父亲黄金X赡养费29.37万元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后因分配争议,黄金X与黄月X、黄晨X法定代理人(黄月X、黄晨X母亲,黄某死亡时两人已离婚)先就98.1万元死亡赔偿金经法院判决分配完毕,但就剩余63.9万元产生分歧。黄月X、黄晨X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剩余款项为“共有物”,以黄月X、黄晨X二人为未成年人为由,判决其分得抚养费 40.84 万元及部分精神抚慰金,同时认定黄金X“具备劳动能力”,仅判其分得83625.5元扶养费。
黄金X(肢体一级残疾、股骨头坏死、单眼失明,无固定居所及收入,黄某为其唯一扶养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枣庄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援助律师接案后,迅速调取黄金X病历、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新证据,围绕“一审未审查被扶养人资格、程序违法”制定上诉策略,以“黄金X符合被扶养人条件、一审分割逻辑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未确认赔偿协议效力,在赔偿款数额未达成共识、黄金X被扶养人资格未明确的情况下直接分割“共有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黄月X、黄晨X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中,法律援助的介入为残疾孤寡老人权益保障提供了典型范例,其价值体现在三方面:
一、法律援助精准回应特殊群体需求
黄金X系肢体一级残疾、无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枣庄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迅速指派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实地走访村委会、调取医疗记录等,固定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关键证据,弥补了其举证能力不足的短板,切实解决了弱势群体“维权难”的问题。
二、法律适用彰显公平正义理念
援助律师紧扣法律条文,指出一审判决两项核心错误:一是违反《民法典》中“共有物需权利主体明确、范围确定”的规定,在赔偿协议未被全体认可时直接分割款项;二是忽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对“被扶养人”的界定,未审查黄金X的特殊情况。二审改判既纠正了程序瑕疵,更通过优先保障残疾孤寡老人权益,践行了《民法典》“公平原则”及《工伤保险条例》对特殊群体的倾斜保护精神。
三、示范引领同类案件办理
案件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款分割的裁判逻辑:需先确定赔偿范围及数额,再行分割;同时强调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特殊群体的证据审查应从宽把握。该案为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精准取证、靶向抗辩”的实践模板,也为司法机关平衡未成年人与残疾老人权益提供了参考,具有较强的社会引导意义。
(本案承办机构及承办人:枣庄市法律援助中心、山东康桥(枣庄)律师事务所 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