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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执法·典型案例|货运企业“百吨王”违法运输案

来源:枣庄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处时间:2025-11-21

为规范涉企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枣庄”新媒体开设“涉企执法·典型案例”专题栏目,从全市行政执法部门中遴选了部分优秀涉企执法案例进行公开赏析,希望通过以案释法、典型引领,为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提供更加鲜活、精准、权威的办案参考。今天刊登第三篇《货运企业“百吨王”违法运输案——以重大安全隐患为切入点的执法实践》,由枣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提供。

 货运企业“百吨王”违法运输案

——以重大安全隐患为切入点的执法实践



基本案情


  枣庄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鲁DDXXX9、鲁DDXXX6因违法超限(车货总质量超100吨)分别于2024年10月23日、2024年11月24日被交警部门查获,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分别对驾驶员陆某、王某处以罚款。

    2025年7月20日,枣庄市交通运输局接到交警部门推送的上述违法信息,2025年7月22日我局对枣庄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调查询问及查看相关资料发现,该运输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驾驶员日常运输行为缺乏有效监管,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收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罚通知后,也未及时采取停运整改、学习教育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


结合2023年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二)项“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界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该公司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从违法本质看,“百吨王”不仅是简单的超限行为,其100%的超载率已对公路桥梁安全、道路通行秩序构成现实危险,符合《安全生产法》意义上“重大事故隐患”的构成要件。此外,企业存在“屡罚屡犯”情节,其安全管理体系的失效是隐患滋生的根源,远超一般行政违法范畴。

(二)法律适用

1. 安全生产法是否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领域?

一是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仅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未排除安全生产法对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制。  

二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为货运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当然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对所属管理对象进行处罚。

三是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货运企业所属车辆违法超载超100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纳入安全生产法监管范畴。  

2. 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对同一违法行为两次罚款。但本案却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一是处罚对象不同:交警处罚的是驾驶员个人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处罚的是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是违法性质不同:前者针对“车辆超载行驶”的即时行为,后者针对企业“未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持续管理失职。  

三是法律依据不同:分别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生产法》。  

综上,两者系针对不同主体、不同违法行为的独立处罚,不构成“一事二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针对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隐患,需跳出“一事一罚”的局限,以系统性思维追究企业主体责任,方能从源头上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社会效果


本案的处理产生了多重社会效应:一是对运输行业形成强力震慑,全市重点货运企业主动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强化教育补齐短板,行业规范性进一步提升;二是推动执法理念升级,执法的目的不是处理货运车辆个体,而是通过升级到安全层面的处罚,并通过警示教育,提升行业安全的重视程度,持续改进安全管理,切实维护运输市场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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