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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说法·法官说法 |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银行抵押权能否成立?

来源:山东高法时间:2026-01-05

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作为抵押进行贷款

另一方主张自己不知情而利益受损

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抵押合同无效并撤销房屋抵押登记

法院会如何认定?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李某与孟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5年,孟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22年2月14日,甲银行作为贷款人、孟某作为借款人,双方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96万元,额度存续期最长120个月。同日,甲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孟某作为抵押人,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双方于2022年2月14日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担保债权最高额138万元。抵押财产清单载明抵押财产为案涉房屋、权利人孟某等。后甲银行依约放款,双方就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现李某将甲银行、孟某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并撤销抵押登记。